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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23日 17:14  点击:[]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研究所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研究所管理,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室主任统一领导,实验室主任具体管理,并归口分级管理和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对分配到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贵重仪器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标本模型、办公用品)必须具备帐目登记,要做到与学校国资处帐目相符合,报废、调消、调移必须经室主任同意,报经设备处批准,办理齐备手续。

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卫生医疗器械、修理工具、器械、电子元件、测量工具、办公用品、家具、被服、摄影器材、书箱等均要建立进、出帐目,实行各实验室负责人领取登记办法,并归相应实验室纳入管理。

单价不足5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其它物资财产,按上述单价50元以上的物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于低值品、易耗品、易损物品的管理,实行各实验室负责同志根据实验设计要求提出领取品种、数量在实验室主任同意下发放并登记,需补充物品同样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告损坏情况后方可补充。若科室没有的物品,由实验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向设备处提出申请购买或领取。任何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到有关部门领取物资。

第四条 一般药品、试剂的管理,分实验室进行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实验所需药品,试剂的数量,经室主任同意后下放给各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员实行管理、保存。对于特殊药品(贵重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有毒有害药品)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统一管理、保存,需用时经同意并登记领出。

第五条 研究所主任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统筹安排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研究所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所需要的设备计划并落实经费。在仪器设备的计划、添置、验收、使用、保养、技术管理、报废、报损等全过程中,加强计划、审核经济、技术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什么寿命周期内,尽可能发挥投资综合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对仪器设备以及常规物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研究室主任统筹安排仪器的使用,根据室主任要求制定每年度所购置设备和常用物品、药品等详细计划,并与学院设备处联系落实,负责大型精密仪器保管和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和使用。对于研究室内各种家用电器以及可以独立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包括录像机、收录机、照相机、录像带、磁带、胶卷、计算机磁盘、时钟等)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并有责任协助管理,对于没有指定专人管理物品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

第七条 对于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指定负责管理仪器同志其主要管理任务是:协助实验室主任保管仪器设备,对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使用登记、作好记录,有权拒绝或同意使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负责自己所管辖仪器的通电、维护、有故障或人为使用不当等情况负责及时报告,对于仪器在本研究室不同实验室换用,需经负责同志同意后换用。

第八条 其它同志对仪器设备管理任务是:协作管理负责同志保管仪器,树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使用仪器情况及时准确填好登记或报告负责同志,严格操作仪器的规范化,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严禁在仪器使用过程中损公济私现象发生,同时有责任监督各级负责同志在仪器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第九条 对实验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因使用不当引起仪器故障、损坏应及时报告研究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或负责管理的同志,并说明其详细过程(必要时书面表达),视其情况由室主任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以上情况发生后不报告者,事后发现经调查属实后按规定赔偿外还加重处罚当事者,对知情不报者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罚款。

第十条 对个人严重失职,引起仪器故障、损坏、被盗、水淹、火灾等情况应追究其当事者责任,由研究所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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