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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管理使用条例

2018年01月23日 17:12  点击:[]


心肌电研究室特殊物品管理使用条例

为加强研究室特殊物品管理,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特殊物品主要指能公私两用的电子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范围包括收录 机、录音机、电视机、电冰箱、照相机、计算机、计算器、录音、像带、摄影胶卷、计算机软磁盘、各种修理工具、测量仪表、办公用品、实验外科器械、木制家具、被服、床单等物品。

第二条 以上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由研究室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管理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对下放到各实验室的上述物品由该实验室同志与实验室主任双重管理。

第三条 特殊物品的使用,只能用于与科学实验范围有关的项目,不得用于与实验内容无关的项目,更不能作文体活动之用。任何个人在工作时期不得将上述物品擅自拿回家或拿出研究室使用,在假期间,根据情况,经允可后找专人负责保管某些物品,但其损伤后照价赔偿。任何个人不得将特殊物品私自借出,其借出权归研究室主任,并作好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 对特殊物品建立严格的帐务管理,对属固定资产的物品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对非固定资产物品在研究室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管理,对损耗材料、物品进行领物登记,报损销帐制度,对于工具类物品实行借出专人保管并登记,损坏、丢失需补充应说明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补充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对特殊物品领取,需经研究室主任审核同意,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领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领取或未经许可自报领取计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室主任作出处理决定或上报学校。

  1. 对特殊物品的遗失,人为损坏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同志,说明理由,写出书面文字材料,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的原则,视其具体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个人失职而引起的物品被盗、火灾、水淹等情况应加重处罚。

    第七条  对特殊物品的报损或报废需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在研究室主任监督同意下,按学院有关手续办理。需研究室自行拿出外面修理的,经室主任同意,由2人以上科室人员实施。

    第八条  对负责保管特殊物品的人员,保管得当,5年为周期物品无故障,登记使用记录完整,账目无差错,由研究室进行奖励表扬。其奖励金额由研究室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确定,在主任基金中支付。

     

    心肌电研究室

    一九八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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